设为首页|加入收藏

学术科研

当前位置: 首 页 > 学术科研 > 正文

【成果·论文】郝川、那洪瑞:《再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界定与司法适用—以保护法益和规范目的的二分为视角》

发布者:  时间:2023-12-12  浏览:

摘要:近年来,家庭成员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大幅上升,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问题突显,要求严惩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呼声高涨。然而,现行强奸罪的规定对于此类性侵行为往往无能为力。为回应公众的呼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填补了处罚漏洞,严密了刑事法网。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与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往往未成年女性虽然表面同意但内心并不情愿,这是本罪入刑的理由。违背意志存在程度上的差异,包括部分违背和完全违背意志两种情形。强奸罪是完全违背妇女意志,侵犯了妇女绝对的性自主权;本罪是部分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,侵犯了未成年女性相对的性自主权。本罪并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抽象危险犯,而是实害犯。保护法益属于法前的概念,为立法者提供立法的方向与指引;而规范目的则是立法者增设具体条文的目的,是法后的结论。为了充分保护14至16周岁未成年女性相对的性自主权,立法者在此使用的是原则上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。因此,本罪的规范目的和保护法益存在分离,规范目的保护范围大于保护法益的内容。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,之所以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,究其原因,在于理论对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否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理解。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看,本罪与强奸罪是排斥关系。然而就本罪的规范目的而言,违背被害人意志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,本罪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竞合。本罪出罪的路径一是以保护法益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,将不能对女性性自主权产生实质影响的要素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,以合理划定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;二是从规范目的展开分析。从本罪规定看,在特殊职责人员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场合,本罪属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,但在被害人主动与特殊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时,本罪应被理解为可反驳的法律推定。这样既保护了14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,又不会扩大处罚的范围,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与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。

关键词:部分违背意志;相对的性自主权;保护法益;规范目的;不可反驳法律推定

原文刊发于《重庆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23年第6